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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 ||||
|---|---|---|---|---|---|
| 索引号: | 008702672/2023-05424 | 成文日期: | 2023-07-19 | ||
| 文 号: | 江府规〔2023〕2号 | 发布机构: | 江安县人民政府 | ||
| 文件种类: | 通知 | 公开属性: | 法定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图片版: | 下载 | 文字版: | 下载 | ||
各镇人民政府,江安经开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
江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县住建城管局是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由县住建城管局负责。
第五条 征收标准。县城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收取,建制镇规划区按20元/平方米收取(含原夕佳山镇、蟠龙乡、井口镇、四面山镇、桐梓镇场镇规划区),其他按15元/平方米收取。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
(二)行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市政公用设施;
(三)保障性住房、政府拆迁安置房;
(四)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设施用房以及非营利性的健康服务、养老服务和体育健身等设施;
(五)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的自用住房;
(六)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乡村居民自建用房;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免缴的项目。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江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江府发〔2021〕2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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