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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部门解读《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的通知》 | ||
|---|---|---|---|
| 解读机构: | 江安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质安股 | 发布日期: | 2023-07-19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形式: | 文字 |
| 信息来源: | 江安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质安股 | 主题词: | 城乡建设 |
近日,江安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江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当前,我县施行的《江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与《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和《宜宾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规定》部分条款相悖,为确保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与省市相关政策保持一致,完成经济责任审计整改,需对《江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主要目标
为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三、适用对象
凡在我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核心举措
告知并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流程办理缴费手续。
五、执行标准
县城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收取,建制镇规划区按20元/平方米收取(含原夕佳山镇、蟠龙乡、井口镇、四面山镇、桐梓镇场镇规划区),其他按15元/平方米收取。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
(二)行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市政公用设施;
(三)保障性住房、政府拆迁安置房;
(四)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非营利性的健康服务、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和体育健身等设施建设项目;
(五)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
(六)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乡村居民自建用房;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免缴的项目。
六、实施时间
2023年9月1日
七、主要影响
此次修订的《江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与《江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相比,修改了与省、市配套费征收政策文件不相符合的免缴条款,并进一步明确了免征范围,更加规范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管理。
八、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九、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此次修订的《江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与《江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相比,修改了与省、市配套费征收政策文件不相符合的免缴条款,主要将第二章第六条免缴范围中的:“第(二)点:行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汽车站、火车站、排污和排涝泵站、公厕、垃圾转运站等建设项目)”修改为:“行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市政公用设施”;将第(四)点:“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经县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建设的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图书馆、孤儿院、科技馆、艺术馆、博物馆、文化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健康服务、养老服务和体育健身等设施建设项目”修改为:“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非营利性的健康服务、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和体育健身等设施建设项目”。
十、解读人信息
解读机构:江安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解读股室:质安股
解读人及座机电话:贺刚263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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