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各部门,县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江安县县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2019年)》《江安县县本级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2019年)》(以下分别简称《保留清单》《取消清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自即日起,凡已列入《取消清单》的证明事项,县级相关部门、公共服务单位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群众开具。取消的证明事项,可采取提交已有证照、部门核查、网络核验、告知承诺等方式办理。各部门(单位)之间要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证明事项取消后,需要相关单位配合核查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反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如确需新增或调整证明事项的,必须报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非公经济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取消清单》中的证明事项设定依据为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要及时按程序启动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工作。
三、各部门(单位)要对照《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及时制定完善服务指南,明确设定依据、开具部门、办理时限和证明事项的开具格式文本等内容,并于2019年12月31日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非公经济局备案。
四、《保留清单》发布后,各部门(单位)应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在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依法需要相关部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或有关情况说明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对企业和群众在外地办事确需我县出具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单位)应主动服务,提供方便。
五、各部门(单位)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作中,凡发现有要求提供《保留清单》之外证明事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县纪委监委、县司法局和县行政审批非公经济局反馈。
附件:1.江安县县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2019年)
2.江安县县级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2019年)
附件1
江安县县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2019年)
|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不动产的坐落证明 |
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地址变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公安派出所 |
|
县房管局 |
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房管部门 | |||
|
2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公安机关、所在机关、事业单位 |
|
3 |
县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
推荐代理人或辩护人证明 |
劳动争议仲裁中用于推荐委托代理人的 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第二条、第八条。 |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村(社区)、所在单位、有关社会团体 |
|
县法院 |
诉讼中用于被委托辩护人或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民代理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
县法院 | |||
|
4 |
县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
监护人关系证明 |
劳动争议仲裁中用于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监护人,并由监护人代当事人行使权利 |
/ |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村(社区)、民政部门 |
|
5 |
县市场 监管局 |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当地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社区)、业主委员会 |
|
6 |
县公积金中心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 证明 |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我市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第二条。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7 |
县民政局 |
婚姻关系 |
补领结婚证 |
《四川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川民发﹝2019﹞44号)第五十二条。 |
民政部门 |
有关部门、村(社区) |
|
8 |
县民政局 |
户籍证明 |
结婚登记 |
《四川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川民发﹝2019﹞44号)第三十三条。 |
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有关户籍管理机构 |
|
9 |
县民政局 |
死亡证明 |
遗体火化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民政部门 |
所在单位、医疗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司法机关 |
|
10 |
县民政局 |
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六条。 |
县民政局 |
所在单位、村(社区) |
|
11 |
县民政局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下落不明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县民政局 |
公安机关 |
|
12 |
县民政局 |
遗体异地运输证明 |
明确遗体运输途径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 |
殡仪馆、殡葬服务站 |
其他市(区)县级民政部门 |
|
13 |
县民政局 |
非正常死亡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通知 |
确定可以火化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 |
火葬场 |
司法机关 |
|
14 |
县民政局 |
正常死亡遗体火化死亡证明 |
遗体火化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 |
火葬场、民政局 |
死者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司法机关 |
|
15 |
县卫生 健康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术证明 |
用于申请手术并发症鉴定 |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川人口发﹝2012﹞2号)第四条。 |
卫生计生部门 |
村(社区) |
|
16 |
县法院 |
经济困难证明 |
司法救助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 |
法院 |
民政部门 |
|
县司法局 |
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资产状况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
法律援助机构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民政部门 | ||
|
县卫生 健康局 |
用于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
《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
卫生计生部门 |
村(社区) | ||
|
17 |
县农业 农村局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事项证明 |
办理户主、共有人、田块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村(社区) |
|
18 |
县民宗局 |
资金证明 |
1.宗教团体申请筹备设立寺观教堂; 2.宗教团体申请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3.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 4.发起人申请县级宗教团体成立审批; 5.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在其他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
县民宗局 |
银行 |
|
19 |
县民宗局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发起人申请市级宗教团体成立审批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
县民宗局 |
场地所有方 |
|
20 |
县民宗局 |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在其他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
县民宗局 |
宗教活动 场所 |
|
21 |
县民宗局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需要更改民族成份的公民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
县民宗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22 |
县民宗局 |
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担任申请备案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五条。 |
民族宗教管理部门 |
原任职宗教活动场所 |
|
23 |
县公安局 |
在建房屋证明或房产析产证明 |
办理分户使用 |
《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第六条〈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政策〉 |
派出所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附件2
江安县县本级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2019年)
|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县民政局 |
档案遗失证明 |
补领结婚证 |
《四川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川民发﹝2019﹞44号)第五十二条。 |
民政部门 |
档案管理部门 |
|
2 |
县民政局 |
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六条。 |
民政部门 |
卫生计生部门 |
|
3 |
县民政局 |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六条。 |
民政部门 |
所在单位、村(社区) |
|
4 |
县司法局 |
离职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原工作单位 |
|
5 |
县司法局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人才交流中心 |
|
6 |
县司法局 |
法律执业经历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原工作单位 |
|
7 |
县司法局 |
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 |
监管社区矫正对象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
司法行政部门 |
村(社区) |
|
8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劳动争议仲裁中用于近亲属担任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第二条、第六条。 |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公安机关 |
|
县卫生健康局 |
办理直系亲属 献血退费 |
《四川省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实施方案》第六条。 |
卫生计生部门 |
村(社区) | ||
|
9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查认证 |
居住异地退休人员 认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第十五条。 |
社会保障部门 |
村(社区) |
|
10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
申领丧葬费、抚恤金 |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第六条,《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社会保障部门 |
村(社区) |
|
11 |
县卫生健康局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证明住所 (经营场地)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
卫生计生部门 |
村(社区) |
|
12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死亡证明 |
办理不动产继承 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民政部门、 村(社区) |
|
13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
办理不动产首次 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村(社区) |
|
14 |
县教体局 |
身份证明 |
用于确认身份证遗失人员的考试资格 |
高考相关规定。 |
考试组织部门 |
公安机关 |
|
15 |
县教体局 |
家庭经济贫困证明 |
享受教育扶贫资助 政策 |
《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 |
教育行政部门 |
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16 |
县教体局 |
民办教育机构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教育行政部门 |
|
17 |
县教体局 |
医疗单位证明 |
学生因病休学 |
《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一条,《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七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医疗单位 |
|
18 |
县教体局 |
学校资质证明 |
学校刻制印章 |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
刻印单位 |
教育行政部门 |
|
19 |
县教体局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举办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
20 |
县教体局 |
无犯罪记录 证明 |
举办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
21 |
县教体局 |
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
举办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原任教学校 |
|
22 |
县教体局 |
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
举办民办学校 |
《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川教〔2006〕128号)第一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县部门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目录的通知》(川府政管〔2016〕4号)。 |
教育行政部门 |
住建部门 |
|
23 |
县教体局 |
信用证明 |
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
教育行政部门 |
有关单位 | |
|
24 |
县教体局 |
工作单位或人事关系证明 |
教师资格证认定 |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所在单位 |
|
25 |
县教体局 |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
申请资助 |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 号)。 |
教育行政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
|
26 |
县教体局 |
思想品德鉴定材料含无犯罪记录证明 |
教师资格申办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第十二条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派出所 |
|
27 |
县教体局 |
无酗酒、吸毒行为、无犯罪记录 |
办理校车服务许可 |
《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公安机关 |
|
28 |
县公安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立户、投靠亲属迁移 |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户籍业务“两项证明”事项要求的通知》(川公传发〔2019〕1457号)。 |
公安机关 |
原籍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 |
|
29 |
县公安局 |
合法居住(住所)证明 |
立户、投靠亲属迁移 |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户籍业务“两项证明”事项要求的通知》(川公传发〔2019〕1457号)。 |
公安机关 |
自然资源规划 部门、房管部门 |
|
30 |
县公安局 |
港澳商务备案证明 |
申请往来港澳商务 签注 |
《四川省港澳商务备案管理办法》。 |
出入境管理 部门 |
申请办理港澳商务的企业机构、备案人员 |
|
31 |
县公安局 |
身份证明 |
办理车驾管业务 |
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安部令第139号。 |
车管所 |
公安机关 |
|
32 |
县公安局 |
车辆购置税完税或免税证明 |
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 |
公安部令第124号。 |
车管所 |
购置税征收部门 |
|
33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
办理机动车报废 |
公安部令第124号。 |
车管所 |
机动车报废企业 |
|
34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整车 出厂证明 |
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 |
公安部令第124号。 |
车管所 |
汽车生产商家、法院、检察、行政执法部门 |
|
35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灭失 证明 |
机动车灭失 |
公安部令第124号。 |
车管所 |
公安机关、其他有关部门 |
|
36 |
县公安局 |
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驾驶证业务 |
公安部令第139号。 |
车管所 |
医疗单位 |
|
37 |
县公安局 |
往来港澳探亲(配偶和姻亲除外)再次签注亲属关系证明 |
往来港澳探亲(配偶和姻亲除外)再次签注申请 |
《关于优化往来港澳台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境发电〔2018〕61号)。 |
出入境管理 部门 |
办理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申请人 |
|
38 |
县公安局 |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
公安部《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 |
公安机关 |
有关单位 |
|
39 |
县公安局 |
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经历证明 |
新设立保安培训机构 |
公安部《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有关单位 |
|
40 |
县公安局 |
村组证明 |
出生登记、迁出迁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派出所 |
村(社区) |
|
41 |
县公安局 |
户口本遗失 证明 |
补办户口本 |
派出所 |
村(社区) | |
|
42 |
县公安局 |
户口本挂失 证明 |
打印户口本 |
派出所 |
村(社区) | |
|
43 |
县公安局 |
“此人存在” 证明 |
“此人存在”证明 |
派出所 |
村(社区) | |
|
44 |
县林业竹业局 |
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
办理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 初审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
林业竹业部门 |
县(区)人民政府 |
|
45 |
县林业竹业局 |
检疫证明 |
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林业竹业部门 |
检疫部门 | |
|
46 |
县林业竹业局 |
饲料来源证明 |
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林业竹业部门 |
有关单位 | |
|
47 |
县林业竹业局 |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
林业竹业部门 |
检疫部门 |
|
48 |
县残联 |
残疾人购买燃油代步车发票遗失证明 |
申请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燃油补贴 |
《四川省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工作方案》(川财社〔2010〕261号)第五条第二款。 |
县残联 |
村(社区) |
|
49 |
县医保局 |
医院管理部门出具财务管理规范的意见 |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宜人社办发〔2016〕50号)第二条 。 |
县医疗保险 服务中心 |
卫生计生部门 |
|
50 |
县医保局 |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的复印件 |
医保账户清退 |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22号)。 |
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
公安机关、医疗单位、殡仪馆 |
|
51 |
县红十 字会 |
家庭贫困证明 |
申请四川省红会 人道救助 |
《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 |
红十字会 |
村(社区) |
|
52 |
县红十 字会 |
家庭关系证明 |
红基金“小天使”基金、“天使阳光”基金申请。 |
《中国红十字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红十字会 |
村(社区) |
|
53 |
县妇联 |
省“两癌”贫困妇女证明 |
申请“两癌”项目资金补助 |
《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
县妇联 |
村(社区) |
|
54 |
县公积金中心 |
工作单位证明 |
四川省外购房 提取公积金 |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三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宜住金管发〔2014〕8号)《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
县公积金中心 |
所在单位 |
|
55 |
中国电信 宜宾分公司 |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证明 |
办理各类电信业务 |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实施规范》(工信部网安〔2018〕105号)。 |
电信宜宾 分公司 |
电信用户 |
|
56 |
县国润供排水公司 |
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原因 |
用于申请安装自来水 |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违法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函〔2014〕100号)第十六条。 |
县国润供排水公司 |
村(社区) |
江安县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 2019年12月10日印发

川公网安备